债权人唐鹏依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1202民初2797号享有的对债务人王鑫(身份证号码:340304198708280017)的债权
标的1: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1个债权包
标的2: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1个债权包
标的3: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1个债权包
2、出租位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通阳道与育才路交叉口往东路南润林苑小区商业底店(无人便利店),房屋面积51.74平方米,混合结构,租期3年,年租金4100.00元,起拍价12300.00元。
3、出租位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通阳道与稀土大街交叉口往西路南星光社区商业底店(遇见书店),房屋面积196.00平方米,混合结构,租期3年,年租金15850.00元,起拍价47550.00元。
5、出租白云蒙古王府空地30平方米场地,地理位置白云矿区经度:109.950609、纬度:41.76328,租期3年,年租金14000.00元,起拍价42000.00元。
6、出租白云法院楼顶30平方米场地,地理位置白云矿区经度:109.968709、纬度:41.760385,租期3年,年租金14000.00元,起拍价42000.00元。
7、出租白云105街坊空地30平方米场地,地理位置白云矿区经度:109.958645、纬度:41.767574,租期3年,年租金14000.00元,起拍价42000.00元。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现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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