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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力禁止或者限制拍卖的物品说明
洪力禁止或者限制拍卖的物品

洪力禁止或者限制拍卖的物品

一、禁止拍卖物品:

1、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物品;

2、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擅自交易的物品;

3、受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等;

4、人体器官、遗体等。

5、赃物、走私品等。

6、钱币、证件、印章等。

7、个人信息。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二、限制拍卖物品:需具备相应的买卖资格。

1、文物:仅限具有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才能买卖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来源不符合本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

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属于文物: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2、烟草。

3、食盐。

4、烟花爆竹。

5、药品。

6、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其他物品。

三、象牙制品。

凡入驻洪力进行交易的客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洪力网的交易规则,并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洪力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洪力有权删除卖家的违法违规拍品和信息。

                                                洪力 

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