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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推介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3:06 文章来源:洪力浏览次数:1499次

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推介 

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拟对持有的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及担保权利进行处置,债权情况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

    债权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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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情况

借款人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兖州区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的一宗土地及地上六处房产,具体信息如下:

抵押土地位于兖州327国道,济徽公路东,面积为66569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至2054年,证号为兖国用(2014)第2043号。

六处抵押房产(包括办公楼/车间/等)共计建筑面积为8415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607.75平方米,车间建筑面积为1807.25平方米,具体信息如下:

1、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01403670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225.99m2,两层;

2、第201403671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车间,建筑面积为1151.17m2,一层;

3、第201403672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车间,建筑面积为656.08m2,一层;

4、第201403673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车间,建筑面积为738.36m2,一层;

5、第201403674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工业,建筑面积为1845.59m2,四层;

6、第201403675号房产,坐落于济微公路327国道交叉处,规划用途为工业,建筑面积为3797.83m2,六层。

三、司法诉讼情况

农业银行济宁兖州支行已就上述三笔债权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案号(2019)鲁0812民初1792号。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24,696,486.78元,截止至2019年7月17日的利息848,233.58元;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实际金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

二、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损失5,000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371006201400015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约定的、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鲁(2017)兖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942号不动产证明中所载明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郑金锋、郭洪芹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郑金锋、郭洪芹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二人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62元,减半收取84,031元,由山东金鑫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郑金锋、郭洪芹共同负担。

判决生效后,济宁兖州支行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812执1777号。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7853122887

交易对象:

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根据相关规定,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