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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09:02 文章来源:光彩银星拍卖浏览次数:326次

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招商公告


联系人:魏经理

联系方式:18615687711 


一、资产主要内容

某金融机构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收购对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韩食品”)2015年1127第58号、2015年1127第73号债权,收购贷款本金共计2,772,753.48 元,利息81,898.83 元,债权总额为2,854,652.31 元。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27日,大韩食品与潍坊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40万元(合同编号:2015年1127第58号)和100万(合同编号:2015年1127第73号),借款期限均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

2015年11月27日,潍坊银行青岛分行与李海源、朴明玉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1127第58号、2015年1127第73号)。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表外业务敞口、贴现资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3年12月3日,潍坊银行青岛分行与大韩食品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1031第87号),约定大韩食品提供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与大韩食品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与签订的全部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非融资类保函、开立信用证合同、进口押汇合同、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合同、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等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3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大椒城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土地证号:胶国用(2004)第12-10号,宗地号:1-12-116-615,面积8850平方米,抵押价值240万元,他项权证号:胶他项(2013)第969号。房产证号胶镇(乡)房自字第461号,面积1310.06平方米,抵押价值110万,他项权证号:房他证(2013)第056727号。

2016年11月25日,潍坊银行与借款人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李海源、朴明玉于分别签订《展期协议》,展期期间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4日。

据潍坊银行介绍,除潍坊银行外,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他银行无贷款,在民生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合计472.64万元,现已涉诉。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大韩食品成立于2001年11月30日,经营场所位于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大辣椒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海源。公司注册资本20万美元,其中:自然人权光纯出资20万美元,占比100%。公司主要加工辣椒干、辣椒碎、辣椒粉。

经查询工商登记,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在营。经现场勘查,企业已停止经营。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其中:土地位于胶州市胶东镇于家村,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面积为8,850平方米,合13.27亩,土地使用证号:胶国用(2004)第12-10号;房产位于胶州市胶东镇于家村,权证号:胶镇(乡)房自字第461号,面积1,310.0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状态完整。

(二)保证

保证人李海源,系大韩食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男,朝鲜族,身份证号:220524196409153077,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257号翰林苑小区C8号楼2单元201户,联系方式:13791905030,未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海源名下财产有住房两套,其中:一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257号翰林苑小区C8号楼2单元201户,建筑面积133.56平方米;另一处位于胶州市阜安街道阳光丽景小区一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目前,上述房产均已被民生银行查封。

保证人朴明玉,系李海源妻子,女,朝鲜族,身份证号:220221197304196264,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257号翰林苑小区C8号楼2单元201户,联系方式:13573263000,未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无可供查封及保全的有效资产,清偿能力较弱。

五、清收进展

(一)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3月7日,潍坊银行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起诉至胶州法院,并对潍坊银行抵押物进行了诉讼查封。

2018年5月22日,潍坊银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2018)鲁0281民初2808号),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潍坊银行5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25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35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33,421.99元。如果借款人有一笔未按期履行,债权人可以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截止目前,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期5万元。

(二)查封情况

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已轮候查封,期限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

六、清收亮点

主从债权合法有效,已进入执行程序。借款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潍坊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已提起诉讼。保证关系合法有效,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盖章,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手续,潍坊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已提起诉讼。

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优先受偿。借款人以名下胶国用(2004)第12-10号土地使用权和胶镇(乡)房自字第461号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手续,债权人在人民币3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