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4006112220
微信公众号
首页>新闻中心>招商中心
招商中心
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10:47 文章来源:光彩银星拍卖浏览次数:518次

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招商公告


联系人:魏经理

联系方式:18615687711


一、资产主要内容

某金融机构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收购对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鑫环保”)2014年0424第3号、2014年0424第20号债权,收购贷款本金共计1000.00万元,利息379.50万元,债权总额为1,379.50万元。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4日,债务人宁泰鑫环保与贷款人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合同编号2014年0424第3号),借款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保证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琰鄣、孙金燕,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2日,债务人、保证人与贷款人签署展期协议,展期至2016年3月21日。

2014年4月24日,债务人宁泰鑫环保与贷款人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合同编号2014年0424第20号),借款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2日。保证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琰鄣、孙金燕,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3日,债务人、保证人与贷款人签署展期协议,展期至2016年3月22日。

2014年4月23日,宁泰鑫环保与潍坊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0328第260号)和《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0328第260号),约定宁泰鑫环保提供名下土地使用权对其与潍坊银行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与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泰鑫环保成立于2011年6月9日,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杜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魏琰鄣出资9000万元,占比90%,孙金燕出资1000万元,占比10%。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塔、电力铁塔、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

经查询工商登记,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在营,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抵押物为宁泰鑫环保名下位于胶西镇史家店子村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为胶国用(2014)第13-2号,地号:1-13-30-121,面积为31717.7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他项权证号:胶他项(2014)第303号。

贷款人已查封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2020年4月24日,轮候查封。

(二)保证

1、保证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5日,公司地址:成武县开发区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注册资本10000万元,魏琰鄣出资9000万元,占比90%,孙金燕出资1000万元,占比10%。主要从事环保设备、风力发电塔、光伏发电设备、电力铁塔、钢结构的制造及销售。

经查询工商登记,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在营,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实际勘查企业地址,经营场所目前闲置,企业已关停。

该公司名下财产有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后常桥村土地四宗,面积合计为129,899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上房产面积合计87,145平方米,均为厂房。两宗土地及地上房产抵押给内蒙古银行办理委托贷款3,000万元;两宗土地及房产抵押给工商银行胶州支行贷款1,500万元。上述土地房产已被多轮查封。

2、保证人:魏琰鄣

魏琰鄣,系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胶州市水岸府邸小区东区,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81197612172618。已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保证人:孙金燕

孙金燕,系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琰鄣实际控制人配偶,住所地胶州市水岸府邸小区东区,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11日,身份证号370281197812110083。

五、清收进展

(一)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4月5日,原债权人向胶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鲁0281民初3435号),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02民辖终1247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十二月十四日)由胶州法院管辖。目前,现案件仍在等待开庭中。

(二)查封情况

抵押物已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2020年4月24日,轮候查封。

六、清收亮点

主从债权合法有效,已进入执行程序。借款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潍坊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已提起诉讼。保证关系合法有效,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盖章,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手续,潍坊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已提起诉讼,正在执行。

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以名下胶国用(2014)第13-2号工业用地作为抵押,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