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均为自然人朱长清、刘海勇及其配偶李双提供个人信用保证。
已判决
抵押物1为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大济路以西、永莘路以北的工业用地及厂房,抵押金额为900万元,资产现状为自用,宗地面积:295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616.05平方米,使用权性质为工业。
抵押物2为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大济路以西、永莘路以北的工业用地及厂房,抵押金额为2400万元,资产现状为自用,宗地面积:3732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900.66平方米,使用权性质为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