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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政府化债拍卖

如何做好政府化债拍卖

作者    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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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政府化债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对已形成的债务进行管理、重组和偿还的过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债务风险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政府化债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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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化解债务过程中,拍卖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市场化手段,主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政府或其下属单位的存量资产,以回笼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优化资产结构,缓解偿债压力。接受政府化债相关的拍卖委托需兼顾合规性、公益性与市场化原则,同时防范潜在风险。接受政府化债拍卖委托开展拍卖活动需重点审查委托权限、标的权属与合规性,严格执行拍卖程序,充分披露信息,同时防范履约风险和法律纠纷,确保拍卖结果既助力政府化债,又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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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做好委托主体与权限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化债拍卖的委托方通常为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债务化解专班或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需核实委托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产处置权限,如是否持有政府或上级部门的书面授权文件、资产权属证明等,避免因“越权委托”导致拍卖无效。若涉及国有资产,需审查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政府常务会决议、国资审批文件,以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要明确拍卖标的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提供标的完整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资产登记台账,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产权争议等权利瑕疵。尤其对于闲置资产、特许经营权,需确认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利。对特许经营权类标的需审查其授权期限、经营范围、收益分配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拍卖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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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做好拍卖标的的合规性与信息披露。政府化债拍卖的标的通常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需符合国有资产评估规范,需核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避免“低价贱卖”或“高估滞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标的,还需额外评估其社会影响,避免因单纯追求化债收益而损害公众权益。要做好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需督促委托方提供标的完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物理状态、权利限制、经营风险、税费承担方式等。信息披露需通过权威媒体等法定渠道,确保竞买人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对标的存在的瑕疵,必须明确披露,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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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严格遵守拍卖流程与监管要求。拍卖活动需符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包括公告期限、竞买人资格审查、保证金缴纳、竞价规则等,确保流程公开、公平、公正。涉及政府化债的敏感标的,需邀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全程监督,留存过程性资料以备核查。拍卖中要警惕委托方或关联方通过“虚假竞买”“围标串标”等方式操纵价格,需建立竞买人背景审查机制,并在拍卖规则中明确串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拍卖成交后,需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明确价款支付期限、标的交付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履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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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谨记债务化解目标与防范后续履约风险。政府化债拍卖的核心目的是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拍卖价款的划转路径,并要求委托方提供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资金被挪用。若标的涉及长期经营权,需评估竞买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避免因竞买人后续资金断裂导致项目停滞,反而加剧政府债务或公共服务中断风险。对长期特许经营权类标的,需关注“寅吃卯粮”问题,避免过度透支未来财政资源。拍卖策划中要建议委托方设置合理的期限、收益分成机制,或保留必要的监管权。若标的涉及民生领域,需在拍卖规则中明确竞买人的运营义务,避免因市场化运营损害公众利益,引发社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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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要明确各方权责并留存完整的法律文件。在委托合同中要清晰划分委托方与拍卖机构的责任:委托方对标的权属、信息真实性负责;拍卖机构对流程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负责。认真设置免责条款,比如因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权属瑕疵导致拍卖无效或纠纷的,拍卖机构不承担责任;因政策变动导致标的无法交付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等。要全程留存委托授权书、评估报告、产权证明、公告记录、竞买人资料、竞价记录、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后续审计、诉讼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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