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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尤其是各基金会更要积极主动提出登记和认定申请,今年年底前,各级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比例均应达到80%以上。

  6月22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做好督促指导和审批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快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进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尤其是各基金会更要积极主动提出登记和认定申请,今年年底前,各级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比例均应达到80%以上。通知要求: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2016年9月1日以前登记、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开展认定工作,依据其申请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换发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对2016年9月1日以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的基金会,在登记时没有赋予慈善组织身份的,应尽快督促其补齐相关材料,为其换发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对本通知下发后新申请成立基金会的,民政部门应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支持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对因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达不到慈善组织认定标准、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使其尽快达标,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慈善组织。

  加大登记和认定结果运用。对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优先纳入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优先享受政府资金支持。凡未登记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得申请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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