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是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注意四点: (一)四种定价方式当事人可以任选。一般来说,执行法院应按规定的四种定价方式递进选取,而当事人可以任选。双方当事人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符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要求直接或者同意进行网络询价,符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执行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相关情形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采取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方式的,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十日。上述相关情形,除原来规定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两种情形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增加了“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两种情形。 (三)定价报告的发送。执行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采取委托评估、拍卖方式的,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时,采取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四)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执行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须重新确定参考价。 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也就是说,自《网络司法拍卖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其他处置方式为辅。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注意四点: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原有5家: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协会网;最近新增2家: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实践中,执行法院可能没有开通全部7家)中选择,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指定;。委托司法拍卖的拍卖机构,一般都是由执行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二)一人竞拍有效。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三)保留价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执行法院确定,不得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一般实务中都是百分之七十。委托司法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一般实务中都是百分之百。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四)拍卖的次数及时间间隔。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都是拍卖两次;拍卖动产的,第一次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第一次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委托司法拍卖,动产是拍卖两次,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拍卖三次;拍卖动产的,拍卖七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