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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支付聊城人民广场游乐场租赁权

拍卖结束

拍卖开始日期:2023年12月14日 09:00

拍卖截止日期:2023年12月14日 11:00

成  交 价:196,000.00 (HL28080)

成交后,需向洪力平台另付0.12%的软件使用费 查看详情>>

成交后,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

保  证 金:¥30,000.00

起  拍 价:¥195,000.00

佣      金:

延时时长:30 / 秒

加价幅度:¥ 1,000.00

所在地区:山东聊城市

未缴纳担保金

认证信息: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拍卖机构)

联系方式:13562008517

成交件数 128
关注用户 42
拍品件数 191
累计评价 0
  • 拍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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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广场游乐场租赁权,面积约2447.6平方米,成交后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

甲方: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

 

乙方 

 

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甲方) 聊城人民广场(西南角部分)场地使用经由                     在国内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乙方竞拍得租赁权。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位置及内容

1.位置:聊城市人民广场西南角 

2.内容:聊城人民广场(西南角部分)场地使用

第二条 合同期限和费用

1.合同         日起        日止,租赁期叁年。在执行合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改变或甲方业务范围变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场地;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场地。

3.租赁费用:经公开拍卖成交价为每年的租赁费人民币      元,叁年租赁期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须于拍卖成交后一次性交齐第一年租赁费下一年度租赁费应在一年租赁到期日前一个月交纳如未按期交纳,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并对外行使租赁权。

第三条 租赁用途

1.乙方承租该场地用途为:儿童、少年游乐(娱乐)项目场所。租赁期内乙方自行承担水、场地维护及场地内设施维护等费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租用场的用途。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场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影响广场正常环境,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2.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5日内,乙方承租场地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设施及增设物由乙方自行拆除,不存在向甲方提出拆价补偿事宜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场地的合法、合理使用

2.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场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如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形的,乙方应充分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行政处罚金及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正常维护工作乙方对使用租赁场地的安全负责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

4.承租期间乙方出现重大恶劣事件,造成特别大的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及损失。

5.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分租、转租或变相租赁给他人,不得擅自在租凭场内开展合同约定外的商业经营、商业宣传等活动,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6.租赁期间,不得将承租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7.乙方在场所内所设置设施,应符合行业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特种设备须持有特种设备准许证,并按照安监技术要求履行安全技术检查、检测等;乙方应使用符合安全维护保养技术的专业维护工作技术人员,做到对场所的设施设备巡检,确保安全

8.乙方承租期间必须遵守安全规定,乙方造成的安全事项和伤害,乙方负全部责任。

9.乙方应该保障场所各项设施的安全。经甲方提出安全整改要求,乙方故意脱延、推诿,对出现的安全问题不主动、不积极,造成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在承租场所期间不执行安全规定操作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场地政府或甲方重新规划或改造的

3.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4.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

4.违反合同约定对场地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场地损坏;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

6.违反安全规定,拒不即该整改;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各乙方工作情况,考虑是否续签服务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给予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因处理乙方违约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首先采用(1)种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补充协议

    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补充条款不应违背原合同实质性内容

    2.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目的实施由                为合同签署的鉴证方。

    第十条 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拍卖机构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拍卖机构(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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