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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支付标的1 九州安置区15号楼1-2层商业1至6房屋租赁权

拍卖结束

拍卖开始日期:2024年07月18日 09:00

拍卖截止日期:2024年07月18日 10:00

浏览次数:127

成交后,需向洪力平台另付0.12%的软件使用费 查看详情>>

成交后,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

保  证 金:¥10,000.00

起  拍 价:¥8.00

佣      金: 3 %

延时时长:30 / 秒

加价幅度:¥ 1.00

所在地区:山东聊城市

未缴纳担保金

认证信息:中凡建设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拍卖机构)

联系方式:

成交件数 10
关注用户 4
拍品件数 11
累计评价 0
  • 拍品描述
  • 竞买规则
  • 拍卖公告
  • 出价记录

按每平方每月单价租金拍卖,面积约624.6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4个月,位于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天津路社区 

15号楼楼下东侧,商业1至商业6共6个商铺的二层。

成交后买受人需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天津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中凡建设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就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天津路社区九州安置区商业用房15#商业1至商业6六个商铺的二层”租赁权面向社会公开拍租,乙方通过参与网络公开竞价而成为租受人,依照拍租文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租赁商业用房位置: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天津路社区九州安置区15号楼楼下东侧,商业1至商业6共6个商铺的二层建筑面积约624.67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为  34  个月,免租期为  1  个月,即自       日至    日;租赁起止日期为自2024801日至2027531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商业用房作为 商业用途 (不得违反拍卖文件约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 租赁价格:每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即拍租成交单价),折合年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计算方式为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乘以月租金单价后再乘以12个月

第五条 租金支付方式:按照年度交付,第一年租金乙方应于拍租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交清,以后每个年度的租金分别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缴纳前30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日,则按年租金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未缴纳租金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

第六条 关于押金:乙方在缴纳第一年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31233.5(按照50元/平方米乘以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作为商业用房租赁押金,该押金在租赁期内不退且不计息。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出现约定履约情形的,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费用、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返还承租人;如无违约情形,则全部退还乙方。

第七条 相关费用承担:租赁期内,乙方自行负责支付租赁商业用房的水、电、气及卫生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等费用,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对商业用房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商业用房维修费用。因乙方商业用途需要装修或改造所需费用及垃圾外运费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关于广告位的使用:乙方必须按照社区及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商业房的门匾及广告位,并提前进行报备,同意后方可设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商业用房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交于乙方上述商业用房,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商业用途对二层进行连通改造,二层连通改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清理。在进行连通作业时,乙方要听从甲方的指挥,不能拆除整面墙壁,只能开最宽为1.5米连通门。

2、乙方如需对租赁商业用房进行装修或改造,不得破坏商业用房原有主体结构;不得拆除承重墙;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暖、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涉及有关装修装潢、水、电、消防等改造项目的,乙方装修或改造须提前向甲方做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擅自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3、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使商业用房或相关设施损坏的,以及因乙方原因产生火灾造成商业用房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商铺的实际管理人,必须负责商铺的所有安全事故: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或乙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出现事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6、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商业用房交给甲方,如甲方继续出租或乙方需继续承租上述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7、租赁合同终止或期满时,乙方对商业用房自行装修和改造的所有投资,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商业用房装修或改造等不可回收资产(墙面、地板、洁具、灯具、门窗等)乙方必须维持原状无偿完整转交给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归属乙方的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及可回收资产(如家具、空调、电器等)由乙方自行处理。

8、租赁期内乙方可以转租第三方,但第三方须无条件接受服从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第三方租赁期内承担所有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如乙方死亡,与其生前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9、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

1、甲方不能交付乙方出租商业用房入住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押金;

2、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商业用房进行租赁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押金;

3、乙方擅自拆改承租商业用房结构等违约情形,损坏商业用房的,甲方有权收回商业用房,押金不退;

4、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商业用房,押金不退;

5、乙方在出租商业用房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收回商业用房,押金不退。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商业用房或设施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所欠租金10%的滞纳金。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出租商业用房(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非因国家建设等法定情形出现和不可抗力原因,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终止合同。

2、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3、因租赁商业用房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的商业用房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5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进行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商业用房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

2、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或赔偿,则甲方可将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10天后,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的遗留物。

4、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1、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份。

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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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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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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